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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桥镇卫生院原出纳陈灿挪用公款被双开

清廉湘乡 2023-03-31

近日,湘乡通报一起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典型案件,通报如下:




     

经查,2013-2015年,陈灿在担任湘乡市梅桥镇卫生院出纳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,数额较大。2018年12月,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灿犯挪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陈灿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。2020年1月,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陈灿身为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,丧失理想信念,法纪意识淡薄,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。2020年6月,湘乡市卫健局给予陈灿开除公职处分;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,2020年7月,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陈灿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

纪法链接


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  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是挪用公款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

    挪用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,从重处罚。




    《最高人民法院 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,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;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
 (一)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;

 (二)挪用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特定款物,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;

 (三)挪用公款不退还,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;

   (四)其他严重的情节。 


      第六条 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,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;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
    (一)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;

  (二)挪用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特定款物,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;

  (三)挪用公款不退还,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;

  (四)其他严重的情节。



   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 (一)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(含宣告缓刑)的;

 (二)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;

 (三)因过失犯罪,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(不含三年)有期徒刑的。

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(含三年)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、拘役的,一般应当开除党籍。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,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,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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