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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桥镇卫生院原出纳陈灿挪用公款被双开
经查,2013-2015年,陈灿在担任湘乡市梅桥镇卫生院出纳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,数额较大。2018年12月,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灿犯挪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陈灿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。2020年1月,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陈灿身为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,丧失理想信念,法纪意识淡薄,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。2020年6月,湘乡市卫健局给予陈灿开除公职处分;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,2020年7月,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陈灿开除党籍处分。
纪法链接
挪用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,从重处罚。
(一)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;
(二)挪用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特定款物,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;
(三)挪用公款不退还,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;
(四)其他严重的情节。
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,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;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(一)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;
(二)挪用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特定款物,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;
(三)挪用公款不退还,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;
(四)其他严重的情节。
(一)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(含宣告缓刑)的;
(二)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;
(三)因过失犯罪,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(不含三年)有期徒刑的。
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(含三年)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、拘役的,一般应当开除党籍。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,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,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。